飞凯材料: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2022-08-01
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飞凯材料”或“公司”)委托,指派黄艳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拟实施之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
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
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
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
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
3. 各项提交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
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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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飞凯材料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
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飞凯材料系由上海飞凯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整体变更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核准上海
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954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飞凯材料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飞凯材料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简称为“飞凯材料”,股票代码为“300398”。
经本所律师核查,飞凯材料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81411253 的《营业执照》,飞凯材料的住所为上海
市 宝 山 区 潘 泾 路 299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苏 斌;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1,573.0128 万元;经营范围为高性能涂料研发与中试,自研技术的转让;
集成电路制造封装焊接材料的研发与中试、加工、销售;光电材料的研发
与中试、加工、销售;电子零件用及各种相关用途的环氧塑封成型材料的
销售,化学品(危险品限许可证规定范围)、电子元器件的批发、进出口、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等相关的配套服务。(不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危险化学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
质检、安检管理等要求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开展经营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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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飞凯材料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飞凯材料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飞凯材料的确认,飞凯材料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飞凯材料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飞凯材料具备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飞凯材料已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五章,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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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有效期、授予
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与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
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及“附则”。
经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下列事项:
1. 股权激励的目的;
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
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
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
分比;
5.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
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 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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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
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
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 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
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涉及
的激励对象共计 180 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包含部分
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等外籍激励对象属于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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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核心人才队
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将该等外籍员工作为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
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根据飞凯材料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飞凯材料的说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及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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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程序
(一) 飞凯材料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飞凯材料已履行
下列主要程序:
1. 飞凯材料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并将该草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2. 飞凯材料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上
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其中,因公司副董事长苏斌,董事宋述国、陆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苏斌、宋述国、陆春作为关联董事,在审议与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3. 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张陆洋、孙岩、朱锐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同意《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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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飞凯材料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上
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实<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
(1)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
创造性,进而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
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
证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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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飞凯材料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飞凯材料后续应履行下列主要程
序:
1. 飞凯材料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
2. 飞凯材料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
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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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飞凯材料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
易行为。
4. 飞凯材料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就
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
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和注
销/回购。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飞凯材料就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飞
凯材料应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
相关程序。
五.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飞凯材料已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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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飞凯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飞凯材料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
展,飞凯材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六.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飞凯材料的确认,飞
凯材料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飞凯材料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飞凯材料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
住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
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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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张陆洋、孙岩、朱锐已就《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
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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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在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提升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
争力,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
(四) 飞凯材料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于决议中表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席飞凯材料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充
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六)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飞凯材料的确认,飞凯材料未曾
且不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明确的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
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飞凯材料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飞凯材料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时,因公司副董事长苏斌,董事宋述国、陆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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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苏斌、宋述国、陆春作为关联董事,在公司审议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时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飞凯材料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飞凯材料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及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飞凯材料就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程序;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飞凯材料应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飞凯材料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飞
凯材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飞凯材料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
明显损害飞凯材料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
形;飞凯材料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须提交飞凯材料
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飞凯材料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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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唐 方 律师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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