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上海飞凯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 就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飞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飞凯”)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在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公
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飞凯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及资金收益率, 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不会影响公司资金周转, 亦不涉
及使用募集资金, 亦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制订了《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资金安全能够
得到保障, 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飞
凯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
(下转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