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3-04-20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以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总经理候选人苏斌, 副总经理候选人宋述国、陆春、邱晓生、伍锦贤、
李晓晟、曹松,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曹松, 财务总监候选人李晓晟的简历,未发现其有
《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作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情形, 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
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被聘任对象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
识,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 我们认为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
能力和条件, 聘任程序规范合法, 其任期将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沈晓良(签字):
屠斌(签字):
唐仲慧(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