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300401 证券简称:花园生物 公告编号:2019-00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结合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会会议决议同意。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规定,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