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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花园生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300401             证券简称:花园生物        公告编号:2019-00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结合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会会议决议同意。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规定,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