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02-28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
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
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会议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
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不存在损害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花园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的
工程项目等由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施工建设,预计交易金额不超
过40,000万元。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
业,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所需,
且项目建设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
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预计
事宜。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
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我们同意该报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务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
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八、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
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调整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九、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十、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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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为科 傅 颀 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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