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24
证券代码:300401 证券简称:花园生物 公告编号:2020-050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67 号)核准,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71,719,242 股,发行价格为 12.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9,399,988.5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894,513,196.1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4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开设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花
园营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
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五家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1 、 公 司 已在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东 阳 支 行 开设 专 户 , 账 号 为
19636501040012188,截止 2020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89,672.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200 吨羊毛脂胆固醇及 8,000 吨精制羊毛脂项目、年产
3,600 吨饲料级 VD3 粉及 540 吨食品级 VD3 粉项目、年产 2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原项目、年产 40.5 吨正固醇项目、年产 15.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结晶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89678348925,截止 2020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零。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200 吨羊毛脂胆固醇及 8,000 吨精制羊毛脂项目、年产 3,600 吨饲料级 VD3 粉
及 540 吨食品级 VD3 粉项目、年产 2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原项目、年产 40.5
吨正固醇项目、年产 15.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结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 公 司 已在 中 国 光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金 华 分 行 开设 专 户 ,账 号 为
79680188000214880,截止 2020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零。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 1,200 吨羊毛脂胆固醇及 8,000 吨精制羊毛脂项目、年产 3,600 吨饲料级
VD3 粉及 540 吨食品级 VD3 粉项目、年产 2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原项目、年产
40.5 吨正固醇项目、年产 15.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结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 公 司 已在 浙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金 华东 阳 支 行 开设 专 户 , 账 号 为
3387020410120100072199,截止 2020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零。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1,200 吨羊毛脂胆固醇及 8,000 吨精制羊毛脂项目、年产 3,600 吨饲
料级 VD3 粉及 540 吨食品级 VD3 粉项目、年产 2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原项目、
年产 40.5 吨正固醇项目、年产 15.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结晶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 、 公 司 已在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东 阳 支 行 开设 专 户 ,账 号 为
33050167634100000705,截止 2020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零。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年产 1,200 吨羊毛脂胆固醇及 8,000 吨精制羊毛脂项目、年产 3,600 吨饲料
级 VD3 粉及 540 吨食品级 VD3 粉项目、年产 2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原项目、年
产 40.5 吨正固醇项目、年产 15.6 吨 25-羟基维生素 D3 结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骞、郭鑫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
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20%(孰低)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
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
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