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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生物:花园生物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7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12 层
   12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5 Dongsanhuan Zh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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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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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
   (四)《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七)《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九)《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十)《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十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十三)《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十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十五)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十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十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十八)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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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决定召开。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东阳
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月7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邵徐君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
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
股份 177,721,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096%;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44,845,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538%。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情况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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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 222,567,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963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
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32 人,代表 41,835,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998%。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和计票。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表决
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单独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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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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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公章)                                                            史 炳 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鸿                                              张 晓 东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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