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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生物: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2022-08-24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198 号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
下审核问询问题。
    1.本次发行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12 亿元,分别投资骨化
醇类原料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35 亿元、骨化醇类制
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2.86 亿元、年产 6000 吨维生素 A
粉和 2 万吨维生素 E 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1.66 亿元、
年产 5000 吨维生素 B6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3.06 亿元、
年产 200 吨生物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五”)1.41 亿元、高端
仿制药品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六”)1.66 亿元。根据申报
文件,项目一已完成工艺路线开发和化学合成研究,项目二处于
药学研究(CMC 研究)阶段,项目六的 9 个新产品尚处于前期立
项阶段,尚未发生实质性投入。同时,项目一、二、六涉及研发
投入,项目一研发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项目二研发 BE 阶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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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申报阶段的研发费用投入 4,000.00 万元符合资本化要求、项
目六药品研发专项投入中的“临床预试验”“临床试验”“项目注
册费用”投入共计 6,060.00 万元符合资本化要求。发行人目前拥
有专职研发人员 30 多人,项目六预计新招研发人员 36 人。项目
一至五税后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42.99%、64.18%、54.68%、
23.73%、33.7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建工程预计将
由公司关联方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01.18%,其中前次募投年
产 3,600 吨饲料级 VD3 粉及 540 吨食品级 VD3 粉项目资金使用比
例为 120.27%。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各个募投项目是否取得所需的
全部资质许可等文件,若未取得,请说明具体资质计划安排,是
否存在取得的重大障碍,是否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2)说明项
目一、二、六所涉及研发投入的具体内容,相关资本化条件是否
与公司日常会计政策一致、是否与同行业一致,各募投项目投资
数额构成明细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结合项目一和项目二骨化醇类原料药及制剂产品的研发进度、
人员技术储备情况、市场容量和需求变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
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技术实施难度和产能消化空间,是否存在技
术实施风险及产能消化风险;(4)结合项目三、四、五所涉及的
产品市场发展情况、市场供需及竞争情况、发行人所占市场份额
比例、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
(5)项目六所涉及的研发药物的具体种类、研发进度、与现有产
品的区别与联系、相关资质许可办理情况等,是否具有足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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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技术储备,是否存在研发风险;(6)结合同行业可比情况、现
有同类业务毛利率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相关收益指标的合理性以
及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7)结合在建或拟建项目建设周
期情况,量化说明新增折旧或摊销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8)
量化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金额情况、相关交易
定价情况及同行业可比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新增构成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9)前次募投项目资金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前募
预计完工时间,是否存在延期完工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4)(5)(7)(8)(9)相关风
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率为 37.31%,
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占 2022 年 3
月末发行人净资产额的 49.38%。2019 年至 2022 年一季度末,公
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持续下降并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水平。发
行人 2021 年、2022 年一季度市场推广服务费分别为 16,854.15
万元、7,944.95 万元,占当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 91.91%和
96.96%。发行人 2022 年一季度境外收入占比为 28.7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盈利情况、偿债安排、
未使用银行授信情况、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情况,以及同行业
可比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偿债能力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
在可转债偿付风险;(2)结合公司营销模式、学术推广次数、市
场调研次数、新开拓客户数量、单位客户营销推广费用、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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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比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营销推广费用大幅增长的合理性、是
否与同行业可比、是否与发行人产品生命周期相一致,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3)结合报告期内在境外主要
国家和地区的收入实现情况,说明进口国的有关进出口政策、国
际贸易摩擦、全球新冠疫情蔓延、汇率波动等不利因素对公司生
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关应对措施;(4)自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
扣除。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
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
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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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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