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300401 证券简称:花园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0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16日
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浙江
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1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8月31日上午9:15-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徐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名,代表 178,791,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06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29 名,代表 23,190,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8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 172,257,1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0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 6,534,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1
数的 1.20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浩天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9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2%;反
对2,088,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3%;弃权6,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095,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9656%;反对2,088,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07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9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2%;反
对2,088,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3%;弃权6,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095,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9656%;反对2,088,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07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9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2%;反
对2,088,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3%;弃权6,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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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095,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9656%;反对2,088,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07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史炳武、张晓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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