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2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浙
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2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
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可转债的具体方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
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登记等相关事宜,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建苗 邵毅平 金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