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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花园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300401        证券简称:花园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8
     债券代码:123178        债券简称:花园转债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2 号)同意注册,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1,200,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13,655,312.24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6,344,687.76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花园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南马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阳市南马花园支
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花园
营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花园药业有限公司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花园支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南马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阳市南马花园支行、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东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专
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五家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1 、 公 司 已在 中 国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 阳花 园 支 行 开设 专 户 , 账 号 为
370182455474。
    2、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南马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9636501040015165。
    3、公司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阳市南马花园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933001010098267867。
    4、公司已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阳市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20333078300100000373081。
    5、公司与子公司浙江花园药业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阳市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9636501040015264。
    6、公司与子公司浙江花园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华经济开
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9660101040035203。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骞、郭鑫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的,
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
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