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尔汉宇: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3
Kingso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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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地
尔汉宇”)的委托,指派高向阳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地
尔汉宇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地尔汉宇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地尔汉宇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在指
定媒体上分别刊登了《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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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地尔汉宇
董事长石华山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地尔汉宇《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地尔汉宇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3,132,948 股,占地尔汉宇
股份总数的 65.196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均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地尔汉宇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89,114,572 股,占地尔汉宇股份总数的 64.5298%。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18,376 股,占
地尔汉宇股份总数的 0.6664%。
(三)地尔汉宇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地尔汉宇《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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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
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91,549,008 股同意、1,583,94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91,549,008 股同意、1,583,94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1%。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地尔汉宇《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地尔汉宇《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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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向阳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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