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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宇集团:关于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9-075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华山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会议并对会议
做出见证,其他会务服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5、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374,301,602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62.0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73,480,94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93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20,6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36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需求,股东大会同意更换为公司提供年度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天运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
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2019 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 373,490,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7833%;反对 8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2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75,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1.6614%;反对 8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8.338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公司决定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业机
器人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合计
7,883.80 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研发、生产及经营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表决结果:同意 373,490,3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7832%;反对 8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216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7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1.6529%;反对 8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8.338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