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2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集团”)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团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汉宇集团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
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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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汉宇集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
董事长石华山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7,911,830 股,占汉宇集团股
份总数为 59.355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下午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收市后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57,160,530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59.2306%。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1,300 股,占汉宇
集团股份总数的 0.1246%。
(三)汉宇集团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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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57,177,630 股同意、734,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9%。
2、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57,177,530 股同意、734,2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8%。
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57,177,530 股同意、734,2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8%。
4、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57,177,630 股同意、734,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9%。
5、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57,177,630 股同意、734,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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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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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何灿舒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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