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对被聘任人的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
后,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批 3.2.3 条规定的情形。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权益。
3、经审慎判断,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石华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吴格明先生、
郑立楷为公司副总经理,马春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石胜美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佳林 谢泓 乐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