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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宇集团: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01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集团”)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团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召开 的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宇集团《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汉宇集团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
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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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汉宇集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
董事长石华山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7,182,150 股,占汉宇集团股
份总数的 57.575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计 4 人,均为 2020 年 8 月 24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46,427,750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57.4507%。
       2、根 据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 ,在《 股东大会 通知》 规定的 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4,400 股,占汉宇
集团股份总数的 0.1251%。
       (三)汉宇集团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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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45,887,480 股同意、1,294,67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1%。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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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 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 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 ○二〇年八月 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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