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与公
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董事会会议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6 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
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同意董事会本次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
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
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
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处
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不会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4、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4,100 万元
的闲置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不超过 2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4,100
万元)购买一年期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和投资额度期限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
五、关于控股子公司借款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同川科技的资金需求向其提供借款,可以降低同川科技的融资成本,
有利于同川科技的业务开展和技术提升,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
险可控,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将对同川科技提供的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额度于 2021 年 4 月 11 日到
期后延期 1 年的相关决议。
六、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的执业资格
和资质,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其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
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
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要求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金,
能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
3、该所诚信记录良好,也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4、经审慎判断,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佳林 谢泓 乐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