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8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与公
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董事会会议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董事会本次
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
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半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佳林 谢泓 乐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