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投资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9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投资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意向书》的签署,旨在表达各方关于投资的意愿及初步商洽
的结果,项目有关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意向书实施过程中尚存
在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投资事项的实施尚待尽职调查、评估等工作完成后,根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
3、本次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意向书签署概述
1、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法人欧佩德伺服电
机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佩德”)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华
山先生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签署《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约定公
司拟以增资的形式对欧佩德投资,拟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投资价
格拟按照欧佩德投后估值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确定。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意向书签署主体介绍
1、石华山
石华山,男,中国籍,身份证号码:440************413,住所:广东省江
门市蓬江区**。
截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石华山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7,390,608 股,占公司
股本的 41.0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欧佩德
(1)基本情况
名称:欧佩德伺服电机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90114082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门市杜阮镇井绵二路 1 号 2 栋 10 层
法定代表人:石华山
注册资本:19428.5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22 日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机、数控设备、电子产品、五金机
械、五金电器及其配件。承接设备节能改造、安装;销售:节能设备。(以上经
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石华山 13,600 70%
2 江门市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5,828.57 30%
合计 19,428.57 100%
(3)主要财务数据
欧佩德的主要财务数据待公司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后确认。
(4)经营情况
欧佩德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大功率伺服电机、节能系统以及伺服
电机控制的成套造纸设备。其拥有控股子公司欧佩德(山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博汇之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江门市立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
门欧佩德晶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目前,欧佩德的主要产品是大功率伺服电机及驱动器。现阶段,该产品主要
应用于造纸行业。2019 年欧佩德的动力伺服电机制浆控制系统正式纳入《广东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 年版)》。2021 年欧佩德的
永磁同步伺服直驱电机正式纳入《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
目录(2021 年版)》。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华山先生持有欧佩德 70%股权,欧佩德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华山先生控制的企业,并且公司董事石华山先生、马春
寿先生担任欧佩德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三)项规定,欧佩德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投资欧佩德后,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华山先生构成关联双
方共同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1 条第(六)
项规定,本次投资属于关联交易。
三、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欧佩德伺服电机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丙方(乙方股东):石华山
鉴于: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428.57
万元,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大功率伺服电机、节能系统以及伺服电机
控制的成套造纸设备。
2、丙方持有乙方 70%股权,是乙方实际控制人。
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向乙方投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第一条 拟投资事项
1.1 甲方拟以增资的形式对乙方投资。
1.2 甲方拟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1.3 甲方对乙方投资的价格拟按照乙方投后的估值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确
定。
第二条 投资协议
甲、乙双方就本次投资事项达成共识并经各方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后,将就本
次投资事宜另行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
及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各方就本次投资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
取代本意向书的相应内容及本意向书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
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三条 操作步骤和尽职调查
3.1 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保密协议签署后,将尽快安排甲方或甲方委托
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3.2 乙方、丙方同意,将及时、全面地向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甲
方所需的乙方的全部信息和资料,以利于甲方更全面地了解乙方的真实情况,并
积极配合甲方专项小组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工作。
3.3 在甲方完成对乙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协议各方就本次投资具体事项进
行协商。
第四条 其他条款
4.1 各方应对本次投资事项严格保密,在甲方按照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披露本意向书有关事项前,除非应监管部门要求或为履行本意向书,任何一方未
经其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意向书有关事项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任
何信息。该保密责任也适用于各方参与本次投资的内部员工,外部顾问等。
第五条 本意向书终止
5.1 本意向书的有效期为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
5.2 如果甲方明确不再实施本次投资的,或者甲、乙、丙三方未能在本意向
书有效期内就本次投资事宜达成正式投资协议的,则本意向书终止;本意向书自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再实施本次投资之日或前述期限届满之日(以时间较前者为
准)自动终止。
5.3 如果在尽职调查或评估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对本意向书下的交易
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
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以书面询问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
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相关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
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及时答复,或答复无法令甲方满意/认可,甲
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十个工作日后,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乙方终止本意向
书。
5.4 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届满前,若甲方尽职调查或评估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
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或与介绍的情况不符的,甲方有权单
方终止本意向书。本意向书自甲方书面通知终止之日起终止。
5.5 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届满前,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或违背承诺、保证义务
的,其他任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本意向书自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
本意向书之日起终止。
5.6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意向书。
5.7 本意向书因上述约定终止的,各方互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附则
6.1 本意向书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就本次投资事项达成的初步共识,其签署及
履约对各方不具备约束力。
6.2 本意向书签订后,取代本意向书签署前各方口头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
述、保证、承诺、意向书、协议和合同、往来信函或其它任何文件。
6.3 如因本意向书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4 本意向书经各方签署后生效。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属于财务投资,目的是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潜在的股权
投资收益。
目前本次投资事宜尚处于筹划阶段,在公司未完成法律程序、未实施完成投
资事项之前,该筹划活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意向书仅系相关各方初步协商的意向性文件,针对本次投资事项的具体内
容,将由相关各方根据尽职调查和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谈判,并另行签订正式的
投资协议予以确定;本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履约
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投资意向书》。
特此公告。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