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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宇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30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决定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人数为单数, 且不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交易、提供担保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的权限为: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
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提供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除公司章程第 4.12 条规定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提请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四)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四章 通知与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送出、专人送达等。
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三日之前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
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
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充分说明。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委托书提交给董事会召集人。董事本人不能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不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说明不能出席及不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事实及其原因,提交给董事会召集人。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证券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以举手、书面或通讯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劵部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记
录完成会议决议的有关文件,呈董事长签发并予以公告;如会议决议需由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则应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
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 “以内” “以下”都包含本数;“超
过” “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