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30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座谈交流等
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
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
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和传真,确保
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等人员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座谈沟通等活动,
公司实行预约制度。预约时,投资者、分析师等应当提供参加调研、座谈或会议
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等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流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
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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