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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集团”)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团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宇集团《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汉宇集团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
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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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汉宇集团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石华山先生因公务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郑立楷先生
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3,821,682 股,占汉宇集团
股份总数为 43.751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人,均为 2022 年 9 月 9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55,885,326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42.4354%。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36,356 股,占
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1.3161%。
       (三)汉宇集团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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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3,032,982 股同意、776,900 股反对、11,8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10%、0.2945%、0.00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465,882 股同意、1,355,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861%、0.5139%、0.000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500,582 股同意、1,321,0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992%、0.5007%、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500,582 股同意、1,321,0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992%、0.5007%、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465,882 股同意、1,355,7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861%、0.513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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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465,882 股同意、1,355,7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861%、0.5139%、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465,882 股同意、1,355,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861%、0.5139%、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465,882 股同意、1,355,7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861%、0.5139%、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465,882 股同意、1,355,7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861%、0.5139%、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2,465,882 股同意、1,355,7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861%、0.5139%、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63,009,982 股同意、811,6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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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923%、0.3076%、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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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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