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1-09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
师邓懿、王俊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8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2015 年 11 月 9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
00 至 2015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49,480,6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3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49,398,7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3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8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0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
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
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49,426,0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97 % ; 反 对 54,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9,426,0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97 % ; 反 对 54,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签署盖章页)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王 妍
经办律师: 邓 懿 王俊霞
201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