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8-04-27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四月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天津凯发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天津凯发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就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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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
公司本次解锁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
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的所有文件、资
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解锁有关事项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解锁时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
次解锁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授予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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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
具了核查意见。
2.2017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3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3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
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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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公司以 9.2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5.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
6.2018 年 2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以
5.53 元/股的价格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8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7 日。
7.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锁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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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期限和解锁条件
(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解锁期限的规定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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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在 2017 年
-2019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比例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比例不低于 2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比例不低于 33%。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评定,具体情况如下:
考核等级 可解锁比例
A 级、B 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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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80%
D级 0%
三、本次解锁期限届满和解锁条件的成就
(一)解锁期限届满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3 日,上
市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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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达到业绩解锁要求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 年 4 月 26 日
出具的《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境内
营业收入的专项审核报告》([2018]京会兴专字第 05000013 号),公
司 2016 年度境内营业收入为 468277874.25 元,2017 年度境内营业
收入为 565247518.61 元,2017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比例为 20.71%,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达到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06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A 级和 B 级,均满足解锁条件,其
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可解除限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满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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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四、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2017 年 3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
弃认购 4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
予对象为 106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350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1.29%。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06 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6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7638 万股的 0.379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不能解除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
限售的限制性 限售限制性
姓名 职位 股票数量(万 售的限制性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数量(万
股) 票数量(万股)
股) 股)
中层管理人员
141 42.3 0 98.7
(共 40 人)
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共 209 62.7 0 146.3
66 人)
合计 350 105 0 245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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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
要的相关批准授权等相关程序,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
《管理办法》、《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
需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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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本所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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