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 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外环)海泰发展二路 15 号公司二楼会议 1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3,174,34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567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23,173,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566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060,7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4,05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2.《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 2018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章程修正案》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 3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 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 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4 同 意 123,173,3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 4.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6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此页无正文,为本所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