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0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二、对《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108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149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6年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三、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所作出的决
定,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保行
为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宋平岗 苏金其 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