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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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
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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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了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天津
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二路 15 号公司二楼会议
室如期举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计 7 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代表股份 95,348,16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568%。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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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7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
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7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1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5,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5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
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95,362,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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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42%;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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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为天津凯发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温志胜
经办律师:段崇阳
杨佳
201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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