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0-12-02
证券代码:300407 证券简称:凯发电气
公告编号:2020-065
债券代码:123014 债券简称:凯发转债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原共同
实际控制人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
的告知函》,确认其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一致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孔祥洲先
生、王伟先生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再合并计算,公司由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共同控制变更为孔祥洲先生控制。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09 年 11 月 8 日,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时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
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双方保持
充分一致。”该协议约定的有效期至公司上市后三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83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4]449 号)同意,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因此,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 日。
此后,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3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
日续签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分别为两年和一年。
在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
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
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情况
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两人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两人一致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
动协议》。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
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双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为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6,290,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1%。孔祥洲
先生、王伟先生的具体持股及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孔祥洲 董事长 直接 58,903,920 19.31%
王伟 董事、总经理 直接 17,386,960 5.70%
合计 76,290,880 25.01%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
比例保持不变,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孔祥洲 58,903,920 19.31%
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36,686,852 12.02%
3 王伟 17,386,960 5.70%
4 王勇 10,381,000 3.40%
5 褚飞 7,390,600 2.42%
6 郭坚强 6,691,727 2.19%
7 张忠杰 5,683,320 1.86%
8 张刚 5,505,400 1.80%
9 赵勤 4,721,700 1.55%
10 蔡登明 4,677,700 1.53%
根据上表,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
司权益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且除公司前三大股东孔祥洲先生、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先生外,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
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孔祥洲先生持有公司
19.31%的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孔祥洲先生作为公司创始股东,自公司
成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均起到重要作用,是公司的决策核心,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为公司的共同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孔祥洲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
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认为:
1、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
知函》,系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原签署的系
列《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自 2020 年 12
月 3 日起,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2、《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
制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孔祥洲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2、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