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试试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理,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
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
三、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
四、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进行修订。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
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德春 权小锋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