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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试试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2  

                        证券代码:300416          证券简称:苏试试验         公告编号:2023-025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

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会计政策变

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企业不再将

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

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 1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

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5、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

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

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

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

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

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

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

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

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

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

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

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

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

 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

 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

 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

 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

 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其他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