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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仑万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3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
                                失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15/16F,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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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昆仑万维”或“公司”,证券代码 300418)的委托,为公司 2018 年实施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权激励事宜
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于 2018 年 07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09 月 20 日出具了《关
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期权授予法律意见书》”)。现对其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事项法律
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次限制性股票失效事
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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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失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和《期权
授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
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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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本次限制
 性股票失效的批准和授权

    1、2018年07月16日,昆仑万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董事
金天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8年07月16日,昆仑万维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初步核实了激励对
象名单,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上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2018年07月16日,昆仑万维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有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全面发展。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

    2、2018年07月16日,昆仑万维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2018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8年07月16日至2018年07月26日,公司
在公司内部系统发布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07月27日,公司
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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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8年08月01日,昆仑万维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
事会被授权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
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
告》。

    4、2018年09月20日,昆仑万维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
金天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8年09月20日,昆仑万维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
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018 年 09 月 20 日,昆仑万维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018 年 09 月 28 日,公司已完成 5,69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5、2018 年 11 月 23 日,昆仑万维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的议案》,因
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期内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致使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
性股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60 日内未能完成授予、登记及公告工作,同意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宣告失效。

    2018 年 11 月 23 日,昆仑万维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的议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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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期内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致使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
性股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60 日内未能完成授予、登记及公告工作,同意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失效。监事会
认为限制性股票失效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018 年 11 月 23 日,昆仑万维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期内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致使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60 日内未能完
成授予、登记及公告工作,独立董事同意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失效。独立董事认为限制性股票失效不产生相关股份
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员
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
序,限制性股票宣告失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的
原因

       昆仑万维在 2018 年 09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为此,公司在回购股份
期内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致使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限制性股票未能在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
成公告、登记。

       根据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未能完成授予及登记、公告的,则宣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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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
性股票失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失效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陈 峰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吴晨尧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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