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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仑万维: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03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
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因开展境外(含香港、
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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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
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八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
常运营和项目资金。
       第九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在投资之
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或者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决
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
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
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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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负责证券
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
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
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未按
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
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
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
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
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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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人
员共同完成。
    第二十三条 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
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六章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