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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仑万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5-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267号


致: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
19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46号明阳国际中心B座11层会议室召开。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后)》(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等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021年5月7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对《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予以补充。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46号明阳国际中心B座11层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金天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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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87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8,076,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28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160,39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4.672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8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16,1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6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232,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4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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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202,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18 % ; 反 对 2,620,594 股 , 占 出 席 股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934%;弃权253,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40,357,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517%;反对2,620,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7%;弃权253,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86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204,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12 % ; 反 对 3,614,538 股 , 占 出 席 股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18%;弃权257,5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9,360,1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36%;反对3,614,5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3608%;弃权257,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956%。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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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1《赵保卿2020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4,204,8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15 % ; 反 对 3,705,348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701%;弃权16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9,360,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45%;反对3,705,3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8%;弃权1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847%。

     表决结果:通过

     3.2《陈浩2020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4,204,8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15 % ; 反 对 3,712,948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742%;弃权15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9,360,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45%;反对3,712,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4%;弃权1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671%。

     表决结果:通过

     3.3《薛镭2020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4,204,8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15 % ; 反 对 3,586,8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071%;弃权284,8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9,360,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45%;反对3,5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5
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6%;弃权284,8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58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25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65 % ; 反 对 3,587,138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073%;弃权237,4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9,407,6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35%;反对3,587,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4%;弃权237,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49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214,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68 % ; 反 对 3,636,838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337%;弃权224,7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9,370,6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79%;反对3,636,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4123%;弃权22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19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3,378,5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21 % ; 反 对 4,698,00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497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8,53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331%;反对4,698,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282,3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27 % ; 反 对 3,569,438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8979%;弃权224,7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9,438,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38%;反对3,569,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2564%;弃权22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198%。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5,365,2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84 % ; 反 对 2,540,953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510%;弃权170,3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40,520,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85%;反对2,540,9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775%;弃权170,3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4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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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091,4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11 % ; 反 对 3,861,39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0531%;弃权123,7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9,247,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21%;反对3,861,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8%;弃权123,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86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5,745,4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6 % ; 反 对 2,193,5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1663%;弃权137,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40,901,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79%;反对2,1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0738%;弃权137,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8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
(本页以下无正文)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谢发友




                                                         李    化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21年    5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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