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万维: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2-01-11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昆仑万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
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
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
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2 年营业收入不
低于 45 亿元、2022-2023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2022-2024 年三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
了公司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史业绩及未来
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
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赵保卿________________
陈浩________________
薛镭________________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