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会议下列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1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广
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以上通知中就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债券持有人。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 13: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 12 号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记名方式投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
和《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为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3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世转债”(债券代
码:123010)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
数为 5,894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589,400 元,占本次债券未
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13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94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
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94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
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
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刘云祥
201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