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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世科:关于“博世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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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9-040

债券代码:123010            债券简称:博世转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世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售价格:100.3112 元/张(含当期利息、税)。

    回售申报期:2019 年 4 月 15 日至 4 月 19 日。

    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4 月 26 日。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博世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博世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博世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南宁市城市
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中的 15,000.00 万元
用于新项目“绿色智能制造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和“收购京山市文峰污水处理厂
特许经营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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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博世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若本次可转债募集
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
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
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
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方法,确定利率为 0.4%
(“博世转债”第一个计息年度即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4 日的债券利
率),计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4 月 14 日,利息为 0.3112 元/张(含
税),回售价格为 100.3112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博世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2490 元/张;对于持有
“博世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 100.3112 元/张;对于持有“博世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
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3112 元/张。

    4、“博世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博世转债”。“博世
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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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
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
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
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
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4 月 15 日至 4 月 19 日的回售申报期
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
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
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博世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博世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博世转债”持
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博世转债”回售的申请;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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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