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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水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0-079

债券代码:123028             债券简称:清水转债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2 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
106,475,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28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 名,代表股份数量 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以及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
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6,472,48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9.9969%;反对 3,300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62,4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88%;反对 3,300 股,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6,475,78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65,7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济源市思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6,475,78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65,7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吕丹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