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5-21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1-042
债券代码:123028 债券简称:清水转债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钟盛、宋颖标因《价值保障协议》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清水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志清先生发生纠纷,向法院
提请诉讼,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王志清先生、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上诉至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近日,公司收到王志清
先生向公司提交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三份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二审判
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情况
1、受理法院名称: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案件一:原告钟盛,被告王志清,第三人宋颖标
案件二:原告钟盛,被告王志清,第三人宋颖标
案件三:原告宋颖标,被告王志清,第三人钟盛
3、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一:原告钟盛请求依法判令王志清向钟盛支付补偿款 4273.5 万元及相
应利息,由王志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案件二:原告钟盛请求判令王志清向钟盛支付补偿款 5322.8 万元及相应利
息,由王志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案件三:原告宋颖标请求判令王志清支付补偿款 13307 万元及相应利息,由
王志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4、一审判决结果
案件一判决:被告王志清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钟盛补偿款 4109.7
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二判决:驳回原告一钟盛的诉讼请求。
案件三判决:驳回原告二宋颖标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在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志清先生、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
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三人均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理,判决驳回钟盛、宋颖标和王志清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获悉王志清先生收到二审判决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向王志清先生了解
情况。王志清先生表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个人未与其他任何第三方
签订过《价值保障协议》,并将继续向相关部门申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该诉讼所引发的纠纷系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与王志清先生之间的个人纠
纷,与公司无直接关系,公司不会因该诉讼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公司持续关注后
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坚决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对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零容忍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