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9-13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1-071
债券代码:123028 债券简称:清水转债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水源”)就公司与李
万双的股权转让暨回购纠纷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济源中级
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受理本次诉讼,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8 月 18 日
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豫 96 民初 3 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被告李万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2021)
豫 96 民初 3 号案件移送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李万双认为,本案为李万
双与清水源公司的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李万双的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所以应当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综上,本案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错误,应当移交蚌埠市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清水源公司与被告李万双等人《股权转
让暨回购协议》中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第 2 项约定,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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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或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有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
案《回购协议》的约定管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无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万双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万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
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本
次诉讼被告李万双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延长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周期。公司
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全力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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