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19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备案,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1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形。 (三)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通过即可。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年内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