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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19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备案,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1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形。                 (三)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通过即可。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年内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