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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鹏辉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 912 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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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8年11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
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下午13:30在广州
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912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鲁宏力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等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15:00至2018年12月4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3
                                                                  法律意见书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
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35,477,4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186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8,457,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00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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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补充通知所载明的十
二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证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债券存续期限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债券利率及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转股数量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8)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9) 募集资金存管及存放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659,16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27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
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
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10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刘方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沈    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