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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8-12-06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18-099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出席董事九人,
会议由董事长夏信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赞成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
的 10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补选董事兰凤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会议以赞成八票,反对零票,弃权一票,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
的 100%,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为整合新能源汽车行业资源,进一步拓展公司发展空间,同时也为了创造更好的社
会效益,公司拟与广州市番禺区悦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锦信公交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
立广州悦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畅交通”)(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的名称为准)。各方拟签订合资协议,悦畅交通拟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公
司拟认缴出资额为 735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 24.5%。
    梁朝晖董事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主要弃权理由是:本投资议案没有比较明确的投资
收益,投资回报风险不能给予“较低”的定性,投资标的公司的公益性偏强,有关公益
性的收益不是十分明确。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签署
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附件:
                                兰凤崇先生简历
    兰凤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9 年 7 月出生,1982 年吉林工业大学
汽车工程系本科毕业,1984 年东北林业大学车辆工程专业硕士毕业,1998 年吉林工业
大学车辆工程学科博士毕业,2000 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出站。1982-1984 天津人
民解放军海军勤务学院车管教研室副连职教员,1987-2006 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任讲
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2001-2005 英国伯明翰大学工程学院访问教授,2006 至今
任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汽车工程
重点实验室主任,其中 2006-2013 年任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院长。兼任中
国汽车工程工程学会常务理事兼特聘专家,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车身专业委员会委员,中
国汽车工程学会电动车辆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副理事长,公安部道路
交通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NAIS)华南工作站负责人。2018
年 12 月起,兼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兰凤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