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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25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0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9披露了《关
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公司因聘请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番禺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与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
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路支行、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
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俊、陈邦羽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账户开
立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
证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
账户开立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募
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河南鹏辉、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海通证券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
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子公司河南鹏辉、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