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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9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州鹏辉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鹏辉能源精英创享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鹏
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鹏辉能源精英创享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鹏辉能源精英创享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该董事对董事会的相
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6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骞              刘彦龙             柳建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