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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0-07-22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


              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
020045 号)已收悉,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已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
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落实函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

    除非另有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或专有名词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的字体
如下:

                字体                                 含义
              黑体加粗                           落实函的问题
                宋体                          对落实函问题的回复




                                   2
    问题:2017 年 12 月 7 日,你公司子公司珠海鹏辉因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被罚款十万元,该事项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 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和发
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珠海鹏辉 2017 年 12 月被处罚事项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
益、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本次珠海鹏辉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载明该违法事项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确认文件,明确说明珠海鹏辉本次被处罚事项不涉
及情节严重的情形,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且从公司实际
的违法情形及造成的后果看该违法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事项。该事项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
第 2 条的相关规定。

    (一)珠海鹏辉 2017 年 12 月被行政处罚事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2017 年 12 月 7 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国家机构改革后名称变更为“珠海
市生态环境局”)对珠海鹏辉下发珠环罚字[2017]1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
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因其于 2016 年 12 月对珠海鹏辉现场检查中发现珠海
鹏辉废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有一条管径约 4 厘米、长约 3 米的塑料水管,绕过处
理工艺和规范化排污口连通外排水口排放水污染物,因此对珠海鹏辉作出罚款人
民币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珠海鹏辉 2017 年 12 月被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刑事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珠海鹏辉本次处罚事项不构成刑事犯罪



                                    3
    珠海鹏辉本次处罚系环保主管部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不属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
犯罪。

       2、珠海鹏辉本次处罚事项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珠海鹏辉本次违法事项被处以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公司 2017 年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139.65 万元,本次处罚金额相对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规模较小,对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较小,未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珠海鹏辉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现场即拆除塑料水管,当场改正违法行
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复函明确说明“未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珠海鹏辉
未因本次违法事项被处以停产整顿的处罚,未影响珠海鹏辉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

    因此,从处罚金额数额角度分析,本次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未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

       3、珠海鹏辉本次处罚事项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规定,“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
为”主要为“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
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
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等行为。

    根据《审核问答》第 2 条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或者在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的,原则上视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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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鹏辉本次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且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已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部门官方网
站公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从罚款数额上对上市公司经营影响较小,未影响
到珠海鹏辉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需“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审核问答》第 2 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珠海鹏辉本次违法事项未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4、珠海鹏辉本次处罚事项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珠海鹏辉本次处罚事项中绕过处理工艺和规范化排污口连通外排水口的塑
料水管未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严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珠海鹏辉被处罚原因是短时间内排水量增加,处理池较满,相关人员违规设
置临时摆放管线绕过一道处理工艺进行排放。虽被环保主管部门定义为“私设暗
管”的行为,但具体实施行为非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进行隐蔽排放行
为。相关执法部门在现场进行了水质监测,未产生因认定水质超标排放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该项违法行为实际也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复函明确说明“珠环罚字[2017]15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
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复函明确“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
染的违法事项不属于‘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企业名单’、‘年度突发环境事
件应对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名单’栏目公开事项”。

    因此,珠海鹏辉本次处罚事项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珠海鹏辉本次环境违法系因短时间内排水量增加,处理池较满,
相关人员违规设置临时摆放管线绕过一道处理工艺进行排放,不存在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溶洞进行隐蔽排放的行为,且未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水污染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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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珠海鹏辉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查处现场即拆除塑料水
管,当场改正违法行为,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珠海鹏辉该环境违法行为亦未造成
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珠海鹏辉 2017 年 12 月被行政处罚事项
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珠海鹏辉 2017 年 12 月被行政处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 条的规定

    珠海鹏辉本次被处罚事项不属于刑事处罚,不属于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对应
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不涉及情节严重情形的确
认文件,符合《审核问答》第 2 条的规定。

    1、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修订后的现行法律规定,珠海鹏辉本次
行政处罚不涉及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分析,珠海鹏辉本次行政处罚不涉
及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珠海鹏辉被予以处罚的依
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水污染
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
处罚适用的条款均为相关条文中处罚程度较轻的款项。其中,罚款 10 万元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应条目中处罚最轻的一档,未涉及《水污染法》
规定的“停产整顿”、“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等严重处罚措施;在《细化
标准》适用条款中,处罚条款明确对应了“从轻处罚”条目。根据珠海市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书的复函》,确
认对珠海鹏辉的本次处罚系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裁量,同时考虑到
珠海鹏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注册资本和营业额较大予以 10 万元处罚。

    针对《水污染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6
的情况,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在针对珠海鹏辉“私设暗管的行
为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复函中,明确回复珠海鹏辉的违法行为“未涉及‘责
令停产整顿’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因而,珠海鹏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

    针对《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或改正效果显著的,处 5-6 万元罚款”,应罚款 5-6 万元,而
实际罚款为 10 万元,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12 月 7 日对公司的复函明确其
在综合法律法规裁量的基础上,考虑到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注册资本和营业
额较大而做出的 10 万元行政处罚。

    针对珠海鹏辉被罚款 10 万元是否属于《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四
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珠海市
生态环境局在 2019 年 8 月 21 日对珠海鹏辉的复函中明确其违法行为“未造成环
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 2019 年 12 月 7 日的复函中进一步明
确珠海鹏辉的违法行为未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因而珠海鹏辉上述被行政处罚事
项不属于《细化标准》定性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因此,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对珠海鹏辉处以 10 万元罚款系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综合裁量并考虑到珠海鹏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注册资本和营业
额较大而作出,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珠海鹏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

    (2)新修订的《水污染法》更加明确界定相应行为的处罚幅度,“私设暗
管”并不等同情节严重,相应处罚主要依据违法后果界定

    珠海鹏辉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7 年 12 月作出,在此之前的 2017 年 6 月
2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作出修改《水污染法》的决定,通过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污染法》”),并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珠海鹏辉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新《水污染法》虽
未实施,但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当时环境违法行为的
定性及处罚应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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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水污染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
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
染物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10 万元罚款系私设暗管违法行为的最低罚
款金额,且“私设暗管”行为并不等同于情节严重,明确规定存在“私设暗管”
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行政处罚种类为“责令停业、关闭”。珠海鹏辉未
被处以“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参照新《水污染法》上述规定,珠海鹏
辉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根据配套新《水污染法》实施的《珠
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私设暗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或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才按照相应法规顶格处罚。

    从目前完善修订的新《水污染法》分析,违法严重性的主要判断依据为违法
行为造成的后果。珠海鹏辉上述违法行为虽被界定为私设暗管行为,但依据新《水
污染法》的规定,相关行为并未直接等同于情节严重,且从违法后果看,珠海鹏
辉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不属于新《水
污染法》中明确需要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情况。因而参考判断标准更明确的新《水
污染法》规定,珠海鹏辉违法行为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对应处罚依据
条款看,珠海鹏辉所受处罚行为并不属于新《水污染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据条款、相关法律法
规对应的行政处罚种类以及珠海环保局就相关条款选择、处罚事项的情节界定,
本次处罚事项不涉及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珠海鹏辉本次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环保主管部门出具该违法行为不涉及情节严重情形的证明文件

    2018 年 11 月 30 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书的复函》,说明珠海鹏辉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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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8 月 21 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
请书的复函》,答复如下“(一)珠环罚字[2017]1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认定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
的社会影响。(二)针对该公司珠环罚字[2017]1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
定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鉴于你司能积极改正违法行
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019 年 12 月 7 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
请书的复函》,回复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根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规则》第七条及《珠海市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进行综
合裁量,同时考虑到珠海鹏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注册资本和营业额较大予以处
罚 10 万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珠海鹏辉上述违法行为未涉及“责
令停产整顿”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珠海鹏辉不属于“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
件企业名单”、“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
标准的企业名单”栏目公开事项,不属于“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栏目公开事项。

    在 2016 年 12 月查处事项发生后,珠海市环保局公开披露分别于 2017 年 5
月及 2018 年 9 月对珠海鹏辉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为“(1)治污设施运行情
况:已检查,未发现异常;(2)污染物排放情况:已检查,未发现异常;(3)
环评制度落实:已检查,未发现异常;(4)“三同时”制度落实:已检查,未
发现异常;(5)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已检查,未发现异常”,抽查结论为“未
发现违法行为,企业能够正常生产、能遵守法律法规”。

    从环保主管部门历次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环保主管部门多次的现场检查情
况看,珠海鹏辉违法行为未产生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涉及情
节严重的情况,且公司改正情况较好,后续实际环保工作执行到位。

    因此,本次处罚的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不涉及情节严重情形的证明文件,珠
海鹏辉本次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
    综上所述,珠海鹏辉 2017 年 12 月被行政处罚事项系依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综合裁量并考虑到珠海鹏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注册资本和营业额较
大而作出,结合现行新《水污染法》对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及环保主管部门
出具的确认文件,珠海鹏辉的本次环境违法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审核问答》第 2 条的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核查过程: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
证,查阅了珠海鹏辉取得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查阅了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等相
关文件,核查了营业外支出明细,并检索了珠海鹏辉当地主管政府部门网站、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互联网网站,走访了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向相关
人员了解处罚事项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珠海鹏辉 2017 年 12 月被处罚事项未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本次珠海鹏辉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载明该违法事项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确认文件,明确说明珠海鹏辉本次被处罚事项不涉
及情节严重的情形,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且从公司实际
的违法情形及造成的后果看该违法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事项。该事项符合《审核
问答》第 2 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
回复》之盖章页)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
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俊                  陈邦羽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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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
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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