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0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0-089
证券代码:123070 证券简称:鹏辉转债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6号)同意,广州鹏辉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8,900,000张,每
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9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
费用(含税)19,928,000元后,实际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人民币870,072,000元,全部
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6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保荐及承销
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发行费用合
计人民币22,649,078.98元(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1,387,861.97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8,612,138.03元。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华兴所
(2020)验字GD-08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
支行等银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
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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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常州 锂离子电池及 系
中国银行股份有
统智能工厂(一期)建
公司 限公司广州番禺 6457 7380 2994 358,612,138.03
设项 目及补充流动 资
支行
金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常州 锂离子电池及 系
公司 限公司广州万博 0209 0029 3810 503 230,000,000.00 统智能工厂(一期)建
支行 设项目
常州 锂离子电池及 系
平安银行股份有
公司 1500 0105 2369 52 230,000,000.00 统智能工厂(一期)建
限公司广州分行
设项目
新型 高性能锂离子 电
华夏银行股份有
公司 1096 2000 0010 1061 2 50,000,000.00 池的 研发设备购置 项
限公司广州分行
目
合计 868,612,138.03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博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俊、陈邦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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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验证报告》(华兴所(2020)验字GD-088号)。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