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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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9
转债代码:123070 转债简称:鹏辉转债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月8日为授予
日,向169名激励对象授予143.97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另外一名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
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计划
授予给李发军先生的1.9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
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677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13.67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约为159.1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419,537,355股的0.379%。其中,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约为145.9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91.683%;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约为
13.2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8.31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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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7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
响的其他员工。
(四)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之
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
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本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
相应会计处理。
2. 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按下述
安排分批解除限售:
计划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4%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五)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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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2. 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3.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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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 公司达到以下业绩目标:
解除限售期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门槛目标 业绩挑战目标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 2021 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20% 不低于 30%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较 2020 年增长率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 2022 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50% 不低于 70%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较 2020 年增长率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 2023 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88% 不低于 122%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较 2020 年增长率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4.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KPI≥60分。
(七)限制性股票的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满足上述业绩门槛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激励计划中约定的其他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按下述公式确定
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实际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 公司业绩系数 × 部门业绩系数 × 个人绩效系数
其中,公司业绩系数为:
解除限售期实际业绩 公司业绩系数
当 X ≥ A 100%
当 A>X ≥ B 80%
当 B>X 0
注:其中业绩挑战目标为A,业绩门槛目标为B,实际业绩为X。
其中,个人绩效系数为:
一级部门年度 KPI 考核结果 部门业绩系数
当 部门 KPI ≥ 80 分 100%
当 80 分 > 部门 KPI ≥ 60 分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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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部门 KPI < 60 分 0
其中,个人绩效系数为:
个人年度 KPI 考核结果 个人业绩系数
当 个人 KPI ≥ 60 分 100%
当 个人 KPI < 60 分 0%
注:具体绩效考核分数确定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实施。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3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
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
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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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8)授予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及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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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60万股调整为159.19万股。首次授予股数由
146.76万股调整为145.95万股,首次授予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70人,预留授予股数13.24
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月8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3.677元/股
4、本次授予在激励对象中具体分配如下:
占本次授予限制
获授限制性股票 对应标的股票占公司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比
数量(万股) 股本总额的比例(%)
例(%)
甄少强 董事、执行总裁 6.00 3.769% 0.014%
副董事长、财务负
鲁宏力 2.82 1.771% 0.007%
责人、董事会秘书
丁永华 副总裁 2.82 1.771% 0.007%
李发军 副总裁 1.98 1.244% 0.005%
核心管理和骨干人员(166 人) 132.33 83.127% 0.315%
预留 13.24 8.317% 0.032%
合计 159.19 100.000% 0.379%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10.0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
(5)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
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给李发军先生的1.98万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
5、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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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
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
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原则
1. 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
2. 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
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 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
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的股票市价为基础,
并据此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
限售的比例摊销。根据上述规则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45.95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
本约为1,872.98万元(以公司2020年12月22日的收盘价26.51元/股测算,假定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能够在有效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在授予日后36个月内进行摊销,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摊销期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合计
摊销金额(万元) 1,139.39 521.31 212.28 1,872.98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上述结
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
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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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
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
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发军先生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前6个月内(即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12月24日)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但是,其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内幕消息之前,且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已按规定进
行披露,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高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
策。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相关信息,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九、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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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鹏
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由于另外一名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给李发军先生的1.9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对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143.9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议,监事会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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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由于另外一名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给李发军先生的1.9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143.9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设定的
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二、备查文件
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