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4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州鹏辉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再次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事
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再次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
联董事已对本次调整的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再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经再次调整后,
原授予日(2021 年 1 月 8 日)不变,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21 年 2 月 3 日,以上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及授
予权益数量经再次调整,且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最
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 月 23 日已满 6 个月时间。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对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经再次调整后,原授
予日(2021 年 1 月 8 日)不变,授予 162 名激励对象 138.48 万股限制性股票。另外,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 月 23 日已满 6 个月时间,同意向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授予
1.9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3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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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骞 昝廷全 宋小宁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