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鹏辉转债”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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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
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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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查阅了其认为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 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方式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5.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的《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6.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名册;
7.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的会议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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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
知”),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形式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出
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登记及参会办法、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17 时召开。召开形
式为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信德先生主持。
3.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债券共 444,138 张,占公司未偿还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4.990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
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董事会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
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2 月 19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鹏辉转债”(债
券代码: 123070)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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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 经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3 名,
代 表 有 表决 权 的债 券 共 444,138 张 ,占 公 司未 偿 还债 券 有 表决 权 总张 数 的
4.9903%。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票 444,138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债券
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
经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代表债券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的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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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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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方誉
经办律师:
苏悦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