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关于鹏辉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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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2
证券代码:123070 证券简称:鹏辉转债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鹏辉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114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2日
3、上市公司资金到账日:2021年3月17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1年3月18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1年3月19日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鹏辉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鹏辉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常州锂离子电池及系统智能工厂(一期)建设项目”实
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鹏辉能源常州动力锂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
天辉锂电池有限公司,实施方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鹏辉独自实施变更为公司与天合
光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实施,并将该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中38,000.00
万元变更用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绿色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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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一期、二期)”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7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
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鹏辉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债持有人不应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3%(“鹏辉转债”第一年,即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的票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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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t=139天(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3月8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3%×139÷365=0.114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鹏辉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114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鹏辉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114元/张;对于持有“鹏辉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14元/张;对于持有“鹏
辉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100.114元/张。
4、回售权利
“鹏辉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鹏辉转债”。“鹏辉转债”持
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
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
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1年3月8日至3月12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
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
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
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鹏辉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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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1年3月19日。回售期满
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鹏辉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鹏辉转债”持有人发
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
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
的法律意见;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
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